劉金林
  現行行政審判體制極大地妨礙了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的職能,使得我國行政訴訟的發展進入“徘徊期”。突破這一困境,亟須對行政審判體制進行較大改革,剋服現行體制存在的審判不獨立問題。而司法地方化、司法行政化分別是導致審判不獨立的外因和內因。因此,增強行政審判獨立性,祛除行政審判中的地方化和行政化色彩,是改革的主要目標。建立專門的行政法院可以很好地滿足上述改革目標,是行政訴訟困境的破局之策。鑒於我國的實際情況,更適合借鑒德國模式,在司法系統內建立專門的行政法院。可以考慮暫時只改革省以下行政審判權配置,最高人民法院維持內設行政審判庭的現狀,待條件成熟時,再考慮設立最高行政法院。這樣既可以滿足當前需求,還可確保不觸及憲法所確立的權力配置和司法審級(四級審判兩審終審)框架。  (原標題:建立行政法院乃行政訴訟困境的破局之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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