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珠一小區選聘物管“鬧”出兩份以辦公室出租“業主大會”名義投票的結果,而且怪事連連
  近日,海珠區堅真花園同時出現了兩份以“業主大會”名義進行的投票吳哥窟結果,內容相互矛盾:一份稱有99.6%的業主支持與現有物管“金和物業”繼續簽約;另一份則稱有94.46%的業主支持選聘“天鈺物業”。原來,99.6%的支持率“只計反對票”,讓部分小區業主大呼“被代表”。律師周玉忠認為,這種投票方式損害居民表達意見的權利。
  遇分歧:業委會成員“開小機車借款會”罷免主任
  堅真花園一、二期業主與物管公司的矛盾由來已久。2011年11月,金和物管公司把一、二期業主的管理費從0.91元/㎡上漲到1.3元/㎡,引起業主不滿,三、四期則保持1.8元/㎡不變。2012年9月,堅真花園成立業委會,經過調餐飲設備查,一、二期業主普遍接受物管費上漲至1.0~1.1元/㎡,三、四期接受1.5元/㎡,因此業委會決定以“一、二期1.1元/㎡、三、四期1.5元/㎡”的標準選聘物管,最終物色了“天鈺物業”、“和宜物業”和金和物管公司。
  然而一年過去,選聘物管信用貸款尚未實現,業委會成員已產生分歧。今年4月,業委會主任方婉貞被罷免。“在我缺席的情況下,5名業委會成員擅自開會表決,把我罷免了。”她說。據悉,業委會共7人,其中包括方姨在內的2人為一、二期業主,其餘5人為三、四期業主。
  是什麼讓業委會分裂至此?記者瞭解到,分歧源於小區物管費是否應統一。有成員認為小區物管費應統一定為1.3元/㎡以上,方姨則堅持“一個小區兩種價格”。“當初為了反對漲價而成立業委會,憑什麼讓一、二期漲4毛,三、四期降5毛?”她說,“分別定為1.1元和1.5元,大家都降價,有何不可?況且,大家享受的物業服務有差別。”
  與方姨不同,三、四期的業委會成員傾向於續聘現有物管,理由是該公司為二級資質,兩家備選物管僅為三級資質。此外,方姨兩年來拒絕繳納1.3元/㎡的物管費,被質疑不具備業委會成員資格。
  神計票1:只算反對票業主“被代表”
  9月30日起,業主們相繼接到以“堅真花園業主委員會”名義發出的選票和公告,稱要以書面表決形式召開為期1個月的業主大會。這次投票採用“只算反對票”的方式計算出近100%的支持率,有業主直呼“被代表”。
  表決票聚焦“罷免業委會委員方婉貞”、“對現行物業簽約還是解聘”等三個議題,計票規則稱“主要是回收反對票,如對應議題的反對票不能達到相應‘雙過半’,則宣佈以上1至3個議題部分或全部通過”。根據此規則,如果業主不表態、不投票,都將默認同意。
  本月1日,投票結果在小區內公示。通告稱,974戶業主針對三項議題僅投出5張反對票,占全部選票的千分之四,三項議題以99.6%的高比例通過。通告強調“(選票)確保送達”、“全過程未收到業主有關‘未收到’的投訴”。
  神計票2:未投票也算上變“雙過半”
  上述業主大會期間,另一個業主大會在同時進行。按照議事規則徵集超過20%的業主簽名後,方姨和部分業主在8月4日至10月27日召開臨時業主大會,議題為“是否同意增補業委會委員”以及“是否同意以選聘形式聘請物業公司”。表決票還附上10名增補業委會候選人名單和兩個候選物業公司名單,現有物業公司因未提交應聘書而視作棄權。
  方姨表示,共有547戶業主參與投票,投票率超過50%,投票結果有效。她提供的數據顯示,有495票同意選聘新物業,其中493票同意選聘“天鈺物業”,戶數占比過半,面積占比僅44.19%。但方姨認為,根據小區議事規則,“未參與表決的業主的投票權數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”,未投票的427戶業主也計入“天鈺物業”支持票,如此算來,該物業公司獲920戶支持,占小區94.46%,達到“雙過半”要求。根據同樣算法,10名參加增補的候選業主也全部當選為業委會委員和候補委員。
  這一計票方式同樣遭到質疑。印有“堅真花園業主委員會(代章)”的通告稱,該行為是“偽造逃票”、“炮製‘單過半’”。 編輯: 王燕子
   1
  
  被罷免的業委會主任方姨收到恐嚇短信:“我一定搞死你!!!!”
  業委會主任“被罷免”後,成員間的分歧日趨白熱化,方姨還收到恐嚇短信。
  “既然你跟我對上了。不是你死,就是我活。我一定搞死你!!!!”這條手機尾號“0678”發來的短信一直保存在方姨的手機里,接收時間為7月12日。記者10月曾撥打此號碼進行採訪,接電話者稱自己姓鐘,是堅真花園業委會成員,並亮明自己的身份:廣州市政協委員、中山大學教授。但他明確表示不接受採訪。
  
  投票結果出現兩個版本
  律師:“只計反對票”損害業主表達權利
  堅真花園業委會成員“開小會”罷免業委會主任程序是否合規?盈科律師事務所周玉忠律師認為,“業委會成員有權罷免業委會主任的職位,但必須提前向居民公示罷免會議的召開時間和議題。必須有雙過半的居民同意,才能罷免業委會成員。”
  根據小區議事規則第16條,業主大會應當有戶數和麵積“雙過半”業主參加,“以回收反對票為主”的業主投票是否有效?周玉忠律師表示,“這樣的投票方式損害了居民表達意見的權益。”
  ?編輯: 王燕子
  (原標題:只計反對票業主被代表 業委會主任遭罷免恐嚇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gd21gdfds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